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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安全防护设施未设置处罚!

时间: 2024-10-01 13:35:40 |   作者: 产品展厅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某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隧道中检查时,发现该隧道未设置逃生通道。

  经调查,实施工程单位在隧道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为施工方便未按要求设置逃生通道,其行为涉嫌未按规范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根据自身的需求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违法事实成立。

  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实施工程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三)按照规范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根据自身的需求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在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隧道施工,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从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四)实施工程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本案中,实施工程单位事后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隧道内重新布设了逃生通道,主动消除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核查,整改后该隧道逃生通道设置已满足规范要求。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当事人具有减轻情节。

  当事人某实施工程单位违反《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具有极大的安全风险,在安全防护设施未设置的前提下,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极易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等后果,给企业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并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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