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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 2024-06-12 04:03:03 |   作者: 产品展厅

   通过全市各级安监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第二轮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已基本结束,非煤露天矿山使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和机械铲装作业的程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得到非常明显提高。但在安全许可回头看检查中发现,部分矿山任旧存在“一面墙”开采和掏采行为,未分台阶或分层开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对非煤矿山监管工作的新要求,努力提升我市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监管水平,现就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要求:

   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严格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局第19号令)的要求,采用台阶式开采,严格禁止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允许超出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小于4米。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应当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爆破作业时,应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露天矿山分台阶开采结构见附件1,分层开采结构见附件2。

   其它非煤露天矿山,必须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要求,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露天矿山存在未分台阶或分层开采的,各级安监部门一律责令矿山停产整顿,并函告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停供火工和生产用电。停产整改过程中,矿山需编制整改方案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审核检查备案。矿山按照整改方案完成整改后,需对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申请整改验收。经安监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后,矿山方可回到正常状态生产。

   露天矿山“一面墙”整治工作由矿山企业自查整改和安监部门检查整改相结合,各地整治工作必须于2010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市安监局将对各地“一面墙”整治工作情况做重点督查。

   为认真贯彻省安监局《关于逐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09]384号)要求,全市非煤露天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继续严格执行市安监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露天非煤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监管职责的通知》(赣市安监[2007]31号)规定,在安全预评价、矿山基本建设、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环节切实做到全程监管。

   (一)做到提高办事效率和严把技术资料质量关相结合。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组织专家评审,矿山开采方案或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委托市安全生产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实行试生产备案制。试生产备案,是指矿山按照开采方案或初步设计在批准的施工基建期限内完成基本建设后,需对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备案。县级安监部门依据矿山实际批准试生产期限,试生产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试生产期间,矿山需委托安全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通过后,矿山可以向市安监局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矿山试生产完成后,投入正式生产前必须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矿山一律不得投入正式生产。

   (三)“三同时”清理情况。市安监局对市级发证的非煤露天矿山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做了梳理,开采方案或初步设计于2009年6月30日前已批复审查意见的矿山企业清理名单详见附件3。因清理名单内的矿山的基建期限均已到期或很长时间,请各县级安监部门对清理名单内的矿山进行核查,并立即函告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停供火工和生产用电。对清理名单内的矿山确实需要试生产进行问题整改的,按照实行试生产备案制的要求,由各县级安监部门审查批准。

   从2010年1月1日起,全市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首次申请、延期申请、变更申请一律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0种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183号)要求进行矿山申请书的填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特别是露天矿山在延期申请时,一律需提交矿山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报告中要求有矿区范围周边情况的详细介绍、矿山生产现状的详细描述和实测的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场剖面图。

   对截止2009年12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取得延期的非煤露天矿山,必须一律停产生产;其中对已向市安监局提出延期申请的,必须于2010年3月31日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一律由各县级安监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2009年8月1日公安部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准则规范》(GA838-2009)开始实施。结合公安部对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整治的要求,各安全中介机构在设计、评价时必须做到“储存库距露天爆破作业点边缘的距离应按GB6722的要求核定,且最低不应小于300米”,储存库的设计与验收具体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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