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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北交所 最快!从挂牌到北交所IPO受理仅4天

  值得一提的是,志高机械挂牌日期为2024年6月24日,仅隔4天,北交所便受理了其IPO申请,志高机械也成为从新三板挂牌到北交所IPO受理历时最快的公司。

  7月25日,北交所官网显示,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高机械)收到了首轮审核问询函。

  值得一提的是,志高机械挂牌日期为2024年6月24日,仅隔4天,北交所便受理了其IPO申请,志高机械也成为从新三板挂牌到北交所IPO受理历时最快的公司。如今,志高机械受理不到一个月便收到了首轮问询函。

  公司是一家为下游客户提供凿岩工程与空气动力专业性综合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提供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的钻机、螺杆机产品,基本的产品为“志高掘进”、“ZEGA”系列钻机、螺杆机及相关配件,产品大范围的应用于矿山开采、工程建设、装备制造、石化化工、纺织服装、餐饮、医药生产等领域。公司被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评为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技术中心被认定为“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公司于2022年9月被工信部认定为第四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钻机和螺杆机产品研制体系,掌握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取得了一系列技术成果。公司多种型号钻机和螺杆机被评定为省级工业新产品或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ZGYX-6500全液压露天凿岩钻车被评为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国内)并被科技部列入国家火炬计划。

  此外,J21、UJ33地下掘进钻机和UP45智能遥控中深孔钻机均被认定为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省内),D480一体式露天潜孔钻机被评为浙江省首台(套)装备工程化攻关项目,ZG132FeT-7干式无油螺杆空压机被认定为浙江省首台(套)装备(省内)。通过多年努力,公司已在钻机和螺杆机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研发经验、技术储备,完成了地下钻机及螺杆机核心部件的设计及生产,已经和国外先进装备展开了市场竞争。

  公司具有高端的制造水平和完整的生产体系,是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并拥有规模化生产能力。公司是履带式露天钻车、轮胎式液压掘进钻车、履带式一体化潜孔钻机的行业标准起草单位之一,是履带式露天潜孔钻车浙江制造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为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会员单位。公司具备丰富的钻机和螺杆机设计开发经验,相关这类的产品可满足各类工程、工业生产需求且多种型号钻机、螺杆机已获得“浙江制造”认证,受到市场及下游客户广泛认可。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总股本为6,444.4463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148.1488万股(含本数,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及承销总干事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322.2223万股(含本数),包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在内,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470.3711万股(含本数)。这次发行完成后,公众股持股票比例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的25%。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志高控股直接持有公司2,958.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5.9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谢存。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谢存直接持有志高机械18.08%股份,通过志高控股间接持有志高机械35.32%股份,通过志高投资间接持有志高机械2.18%股份,直接和间接持有志高机械55.58%股份,同时谢存作为志高机械的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具有控制力与影响力,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21年、2022年、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8.81亿元、7.95亿元、8.40亿元;同期实现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778.15万元、6260.52万元、8700.17万元。

  发行人这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3条之“(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根据申请文件及公开信息,发行人创新性特征体现为技术创新、工艺创新等。发行人为国内少数同时掌握地下钻机核心部件液压凿岩机、螺杆机核心部件螺杆主机自产能力的生产厂商。

  (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要求,补充披露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主要技术门槛和技术壁垒、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指标等信息。

  (2)补充披露发行人基本的产品下游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钻机、螺杆机中各主要细分类型产品的下游应用场景。

  (3)补充说明发行人的研发模式、科研激励机制,说明发行人是否通过独立或合作研发形成知识产权成果,并应用于主营业务。如有,请说明知识产权成果的具体应用及贡献情况。结合发行人客户合作模式、新客户开发模式等,说明发行人获取下业客户新型技术需求、新产品研究开发需求的业务模式,结合报告期研发项目结项情况等,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持续研发成果。

  (4)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中永磁变频控制技术等技术对应专利有没有相关性,钻机自动换钎系统技术中“自动”等技术命名是否准确。结合前述情况及发行人技术特征等,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是不是满足行业发展趋势,是否与行业通用技术形成明显差异,是否具备竞争优势,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产业化前景。

  (5)说明发行人通过工艺改进、性能优化、技术路线调整等手段,对产品更新迭代或者形成新产品的具体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产品创新的具体情况。

  (6)说明发行人业绩增长的驱动因素,说明发行人业绩增长或维持是否与研发资金投入、研发成果产出存在相关关系。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成果是否对发行人业绩变动能够产生影响。

  (7)结合发行人销售区域分布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市场空间较小的风险;说明发行人下游应用领域需求变动情况,说明存在下业需求下滑的风险。

  (8)结合发行人核心技术、技术储备方向和现有专利情况,说明与行业内主要公司对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是否拥有自主研发能力。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发行人生产工艺创新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发行人技术、工艺创新是否属于行业主流技术路线,与可比竞争对手相比是否具有竞争优势,所属行业产品核心竞争力对工艺及采购原材料的依赖程度。

  (9)区分国内与国外竞争对手,披露与主要竞争对手在产品定位、细分市场、技术水平、目标客户、获客方式、销售政策等方面的差异,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用途、性能、定价方面的比较情况,说明发行人的相对技术优势、主要产品是否存在替代风险。

  (10)说明发行人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的具体情况,核心技术是否获得专利或有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

  (11)说明发行人合作研发项目的开展情况,发行人人力、资金等资源投入情况;结合合作研发项目成果或数据、工艺等方面积累情况,说明合作研发项目的必要性及对发行人未来技术研发方向的影响。

  根据申请文件及公开信息,发行人股东志高投资以及志高投资合伙人志远投资曾存在合伙企业份额代持的情形,并且均涉及实际控制人谢存,具体包括陈继标、陈燕代谢存持有合伙份额,谢存代13名经销商持有合伙份额,截至申报日已经解除代持。

  2017年5月,谢存将其持有的志高投资出资份额转让给13名经销商,对应公司股份数量为24.00万股,转让价格对应公司的股份为5.00元/股。上述经销商于2017年缴纳的相应款项实际由谢存持有但未办理相应志高投资合伙份额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续两名经销商李慧艺、刘峰辉不再入股并于2020年退回相应款项,剩余11名经销商最终应享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20.00万股。

  2021年6月18日,谢存与11名经销商共同设立衢州志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额为125万元人民币,其中谢存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志宏企业设立时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2021年6月20日,谢存与志宏企业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谢存将其持有的志高投资4.3107%合伙企业份额(出资额为0.6676万元)转让给志宏企业。

  上述出资份额转让系11名经销商实际持有的志高投资出资份额的还原过程,因此交易各方并未实际支付价款。上述交易事项完成后,11名经销商通过持有志宏企业80%的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志高投资0.5340万元出资份额,对应公司的股份数量为20.00万股。志高投资历史沿革中存在的上述部分经销商应享有的志高投资合伙企业份额登记在谢存名下的情形已解除。

  (1)说明发行人主要股东历史经营过程中存在代持情形的,相关股份代持的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稳定。

  (2)说明除申请文件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其他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情况,是否存在对潜在代持情形的应对预案,是否有充分恰当的保护上市后中小股东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3)结合发行人前次挂牌以来现金分红及其具体资金流向,说明股份代持事项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说明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是否披露完整,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说明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已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决策程序。

  (2)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企业对外转让、注销的情形,如存在,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前述企业业务往来、资金往来情况。

  (3)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入股经销商间的交易情况及资金往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入股经销商销售的产品类型、型号、数量、销售价格、销售金额、信用政策、运输方式及运费承担情况、期后回款情况等。结合前述情况,对比说明发行人与入股经销商的交易与相同期间内销售同类产品的非股东经销商、经销区域相同的非股东经销商间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4)结合相关入股经销商的入股时间、入股价格、入股商业背景等,说明前述经销商入股前后与发行人间交易金额、销售数量、销售价格情况是否发生明显变动。

  (5)说明入股经销商与发行人其他经销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或业务往来,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入股经销商为发行人介绍客户、提供居间介绍服务或提供产品售后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具体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发行人与经销商客户合作的稳定性。

  (6)说明报告期各期及期后,发行人是否存在与非关联方间存在除提供服务、销售或采购商品外的资金往来情况,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完整性与准确性具有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主要为经销商,包括俄罗斯及沙特区域经销商。根据公开信息,发行人同时存在省级经销商、一般经销商、分销商。

  (1)列表说明各期前十大经销客户、前五大非经销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历史、成立时间、控股股东、员工人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销售规模、分布区域、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产品类型及平均单价。

  (2)区分产品类别列表说明经销模式收入情况,结合发行人行业特点、下游客户分布、同行业可比公司采用经销商模式的情况等,说明各产品经销模式下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说明发行人经销商模式的分类、层级划分标准,同时存在省级经销商、一般经销商、分销商的商业合理性。

  (4)说明发行人对省级经销商、一般经销商、分销商等不同类别经销商、分销商在价格制定、返利政策、销售毛利率、信用政策、信用额度、退换货及质保约定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发行人获取各类经销商的途径、合作背景以及主要下游客户情况,说明采用多类经销商模式的必要性及是否合乎行业惯例。

  (5)结合各期发行人向经销客户与直销客户销售的主要同类产品销售单价、成本、毛利率等情况,说明经销产品定价是否公允。

  (6)说明经销商管控制度和协议的主要条款,返利和考核机制、信用政策、库存管理机制、对账制度、发行人是否直接发货给终端客户、发行人对经销商进销存的管控情况。

  (7)说明报告期各期经销商数量和销售金额分层及占比情况,终端客户构成情况,报告期各期经销商变动情况,说明是不是真的存在与新成立经销商、前员工设立的经销商、主要股东近亲属设立的经销商合作的情况。

  (8)说明经销商是否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是不是真的存在经销商向发行人采购规模与其自身业务规模不匹配的情况。

  (9)结合营销策略,说明经销网络层级分布及数量变动情况,区位布局及与销售收入贡献的匹配性。

  根据申报文件,(1)发行人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5,229.98万元、10,928.98万元、11,320.16万元,发行人各期收入分别为88,090.31万元、79,504.19万元、84,036.61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逐期降低,分别为14.72、9.84、7.55。2022年,发行人收入减少,应收账款大幅增长。

  (2)发行人说明2022年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增加的原因一是经销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在年底及时结清当年货款,二是当年下半年公司对境内部分直销客户及境外沙特阿拉伯客户销售收入较大所致。

  (3)发行人各期应收账款账面余额较大的客户主要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BIN HARKIL CO.LTD、北京中隧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等客户。

  (1)量化分析应收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与收入变动的匹配性,说明发行人是不是真的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形。

  (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和发行人的信用政策、信用期、回款周期、期后回款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账龄分布等情况,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大幅增加、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等情况是否符合行业趋势。

  (3)结合信用减值损失的具体计提政策、比例、单项计提金额及比例、报告期内主要应收账款对应的客户是否出现债务违约、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情况,论证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4)说明各期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较大的客户期后回款情况,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对应收账款增加及坏账风险进行充分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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